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公司
原告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面试,由被告员工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31日。其每月薪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
15日,被告将它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没有办理招、退工手续。
24日,原告曾向上海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被告缴纳1日至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情超越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补缴1日至15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规范赔偿15日至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报酬和有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越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林某办理招退工手续;
2、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24日至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5元;
3、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怎么样理解仲裁时效60天的问题?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因为被告缺席审判,依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只须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
案件的判决没问题,本案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为怎么样理解仲裁时效60天。
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需要履行。”
而六1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是不是超越应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一种程序性抗辩权利,对此权利,当事人可以倡导,也可以舍弃。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申请仲裁期限超越六10日的抗辩,法院不应付此主动审察。也就是说,法院没主动审察的义务,只须当事人不倡导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就不可以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获得有关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文书推荐:劳动合同书版??建筑工地用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