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的婚龄需要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含:(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5.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存活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存活一方为被告。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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